環境檢驗

環境部修正發布飲用水水質標準 (增訂PFAS標準)

(圖/文引用來源:環境部 新聞發布)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因具有遠距離傳輸、持久性及生物累積性和生物放大性,易於環境及人體內累積,對人體健康有致癌風險,如進入飲用水供水系統,將對民眾健康產生危害疑慮。為因應國際管制趨勢,提高管理強度,導入飲用水水質標準加以強制規範,因而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第三條之一,增訂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

增訂PFAS標準及管理規定,導入法規管制,包括:
  1. 淨水處理設備相關單位於114年起2年半內,強化自主檢測管理;
  2. 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應通報並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
  3. 水質管理計畫如需增購設備或工程者,至遲2年內執行完成,未涉工程者,則應於3個月內完成。

114年起加強抽驗及對不符者,要求計畫改善,主管機關自114年起列入「飲用水重點稽查管制計畫」,大型淨水場(2萬立方公尺以上,約60)優先加強抽驗,其餘中小型淨水場(2萬立方公尺以下,約317)再逐年抽驗管制;超過PFAS標準最大限值者,即通知要求提報計畫及改善;並自11671日起,對不符合飲用水水質「PFAS」標準,則直接裁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按日連罰。

本次修正飲用水水質標準已依行政程序法完成草案預告、研商等行政程序,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