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資訊引用來源:環境部 新聞發布)
環境部於113年11月6日修正發布「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 增列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污染行為之違規態樣及計算基準因應113年1月16日公告修正之「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已將露營場產生污水未妥善收集處理列管為污染行為,並於114年3月1日生效,故配合增列其違規態樣及罰鍰計算基準。
- 加重未達本法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業等製程排放廢(污)水於水體或沿岸規定距離之罰鍰針對未達公告事業管制規模之食品製造、醱酵、屠宰製程,時有排放高濃度廢水之案件,故修正加重其罰鍰計算點數及違規裁罰基數,以遏阻不法。
- 繞流排放及3年內首次違規但情節嚴重均不適用得減輕情狀繞流排放等違規行為不符減輕罰鍰立法意旨,故修正排除得減輕情形,並對於情節嚴重或未取得許可文件應處停工(業)等違規行為,即使屬3年內首次違規者仍不予以減輕其罰鍰。
- 明確疏漏應變措施不足仍致污染水體者之裁罰等。事業因疏漏致污染水體,常以「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計算裁罰金額,衡酌「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包括「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及「採取之緊急應變措施不足」,其可責程度不同,爰修正區分不同違規情形之裁罰。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附加檔案,或於發布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下載。